【视频】茂名某男子偷怕100多名女性不雅视频,被判11年……

知情人士透露:这位“秦先生”原来姓陈。陈某在学业毕业后曾整容,该照片为整容前后的对比↓↓↓
91秦先生,本名陈正宇,广东信宜市人。自今年5月份这位所谓的91红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,距今过去也快半年了。自2015年至2018年,罪犯陈某,利用小鲜肉(45部),乌索普(43部),秦先生(23部)等网名,通过偷拍,自拍等方式,拍摄大量XX视频,然后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,违法获利90余万元。10月23日,历经一个多小时的庭审,关于91秦先生的案件终于宣判完了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
这些是小编找到嫌疑人微博内的照片
(以上微博图片来源:新浪微博)
后语:陈某曾是小编从“关注信宜”上认识的一位网友。在小编最初的印象里,他是一个勤劳的小伙,愿意在公园附近摆地摊卖小饰品;两年后,在网上看到有网友爆料说他卖假面膜,再然后没留意到他的其他消息了。大概4年后,就发生了今天这事......小编认为,你贪婪无过,但请不要为自己的贪婪而损害他人的利益;要知道你所做的这些事将是他人一生的伤痛,自己也要负法律责任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 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《刑法》:
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00条、第101条、第120条分别规定:“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”“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”“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”
我国《刑法》第283条、第284条规定:“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“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
来源|CCTV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